关于中止本溪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的公告
根据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)《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经办规程(试行)》《本溪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(2026版)》等有关规定,经市医保服务中心审核,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,具体事宜公告如下:
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沅大药房(个人独资)(P21052200559)、桓仁福康大药房(P21052200454)2家定点医药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协议申请,市医保服务中心对上述机构1至2年内医保基金结算费用复核期间,给予其先行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处理。
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沅大药房(个人独资)(P21052200559)、桓仁福康大药房(P21052200454)先行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开始日期为2026年7月28日。
特此公告。
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
2026年8月3日
